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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不可或缺:顾客在商场滑到摔伤商场赔了这个数

发布者:星级酒店    发布时间: 2024-07-02 03:00:10

  一位70岁高龄的老太太去逛超市,在超市出口处准备离开时,老太太一个踉跄滑倒在地,摔倒致右侧股骨颈骨折,入院治疗一个月,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对此,家属觉得委屈,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责任。超市也觉得委屈:老太大当时并没有购物,不是消费者,超市方没有责任。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给出了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包括要约、承诺这样的形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行为推定,商家只要营业就是一种要约行为,是希望消费者来购物的意思表示。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顾客只要进入商家的经营场,(包括商家的设施、服务的控制范围内)就是一种承诺行为,由此双方的合同就已经成立。既然合同成立,那么做出承诺的人就是消费者,而不应以购物与否来认定消费者的身份。

  最终,超市赔付老太太各项损失12万余元。对于有面向公众的经营单位而言,此类索赔风险其实一直都在,顾客意外摔倒、划伤、烫伤,火灾爆炸等情况都可能会引起索赔。那么,什么保险可以应对此类事件,帮助经营者转嫁此类风险?实际上公众责任险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经营者转移这类风险。

  是指机构或个人(致害人)因自身过错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损时,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

  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随着保险制度的逐渐健全,风险越来越有分散和转嫁的必要,公众责任险便成为抵御这类风险的一道屏障。

  在我国各类经营性场所客流量大,每天可能会遇到各小大大小小的事故,一年累计下来,需要赔付的金额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在出现严重的人员受伤或死亡时,保险的作用得以凸显。

  严格说来,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

  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都十分有必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责任。

  企业经营业务活动中,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失是法定必须要承担的责任,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既是对企业的一种自我保护,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3、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公众责任险的赔偿项目涵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1、餐饮服务场所(比如餐馆、酒楼等)群体人伤事件、客人摔伤、碰伤、烫伤、餐饮责任、固定设施缺陷:桌椅、餐具、电梯。

  2、购物服务场所(比如大卖场、大型商场)客流量大,尤其是旺季,群体人伤风险,电动扶梯,楼梯等设施故障地板、货架、橱窗、广告牌管理不善、停车场管理不善。

  3、住宿服务场所(比如酒店、宾馆等)客房家具、地面引起的人伤伤亡大厅,楼道,餐厅,休闲场所风险附属设施:游泳池、儿童乐园、健身房风险客人委托保管的财务的损坏或丢失、停车场责任。

  4、金属冶炼、化工类生产企业等生产区域的管理不善废钢及原料储存不当火灾爆炸风险、污染风险、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的污染风险。

  5、娱乐、培训等服务场所(比如马场、蹦床中心)安全协管人员工作疏忽、固定设施缺陷。

  6、仓库、车间、堆场、工厂等发生货物集装箱倒塌、火灾、滑倒、操作设备管理不善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