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公布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_产品_ayx爱游戏app登录入口_体育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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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公布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者:产品    发布时间: 2024-11-17 16:13:4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明显问题。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铁拳”行动的“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2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日、5日,接多名消费者投诉称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某食品商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经查,投诉事实属实。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进货时未尽到查验义务,未落实经营主体责任,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容小视,它在某一些程度上会误导消费者,进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市场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如果有社会群众参加监督举报,能使食品市场规范安全问题有较大幅度改善。

  2023年2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龙虎山某学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局在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辣椒抽检不合格(其中不合格项:噻虫胺)。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辣椒”是该单位食堂是从余江区某农博城购进(案件线斤,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时未尽到查验义务,未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是市场监管领域重中之重,丝毫不容忽视。通过加强对本辖区学校的食品监督抽检,督促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活动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和餐(饮)具、食品容器及工具清洗、消毒等各环节有关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2023年 3 月 22 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桂某某无证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注册的抗原试剂、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桂某某销售无中标签标识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该试剂外包装标有“COVID-19Antigen Schnelltest(KolloidalesGold)/NovelCoronavirus(SARS-CoV-2)AntigenRapidDetectionKit”(翻译为:产品的名字新冠病毒鼻拭子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名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文字为外文,未见中文标签标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规定,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经认定,上述涉案产品属于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在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涉案物品为未经注册的抗原检测试剂,属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疫情防控物质,该局依法查办无证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化涉疫药械质量监管,筑牢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2022年12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电子科技类产品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3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电子科技类产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当事人从事电子烟销售,2022年4月至10月刘某某在当事人的店面购买电子烟时其年龄还未满18周岁,当事人未核实刘某某身份信息,未履行有关查验义务向未成年人刘某某(身份证:3606022007********)销售YOOZ电子烟共12次,每次一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子烟比普通烟危害更大,可能会影响免疫系统功能,导致免疫力下降。儿童和青少年吸电子烟,会影响大脑发育,造成终身不可逆的伤害。近一段时间以来该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部署,持续加强督导,与烟草专卖局密切协作,严厉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价格欺诈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管理的地下停车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停车场入口岗亭正上方醒目位置张贴“告知:此地下停车场非公立停车位,按市场自主经营收费。10分钟免费,5元起步,每一小时增加1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而在岗亭左右侧门下方张贴“告知:此地下停车场非公立停车位,按市场自主经营收费。10分钟免费,5元起步,每小时增加2元”,存在对同一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价目表的情况,并且在2022年4月22日17:43:31至2022年5月1日期间对小型车按“10分钟免费,5元起步,每小时增加2元”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停车收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有利于规范停车管理领域收费行为,整治净化停车管理领域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停车领域市场行情报价秩序。

  2023年2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柴某某经营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铺内经营的火龙”牌燃气灶,灶面标签上印有“专利号:ZL .2”字样,数量1台,型号:JZY-0.2,火龙燃具电器有限公司,未发现该燃气灶合格证。经查询,上述专利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中无法查询到,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8日从厂家购进2台涉案燃气灶进行销售,不能提供涉案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专利的行为,不仅欺骗了众多购买的人,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专利时,都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023年4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电器商行销售冒用强制产品认证(CCC)的家用燃气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冒用强制产品认证(CCC)的家用燃气灶“OPAICN牌”燃气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电器商行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所销售的“OPAICN牌”燃气灶外包装标注:品牌OPAICN;包装上标注(CCC)字样。执法人员通过总局网站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任何“OPAICN牌”燃气灶的相关信息,同时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关于“OPAICN牌”燃气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为提升流通领域燃气灶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营造了安全放心的家用燃气灶具消费环境,促进流通领域燃气灶具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西省XX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定种类设备行为,作出责令不再使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且现场没办法提供关于上述乘客电梯检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使用上述乘客电梯。经查,2018年12月初,当事人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安装好,用于企业办公需求,安装监督检验有效期满后,当事人未就上述乘客电梯依规定流程及时报检且仍在接着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截至2021年底,全国在用电梯已达879.98万台,电梯慢慢的变成了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必然的联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品质。2023年,该局将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全力做好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专项执法,发现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相关的单位立即整改、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的智仁蛹虫草燕窝饮品责令改正。

  在商品包装计量监督专项检查中,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智仁蛹虫草燕窝饮品(净含量70ml×8瓶、生产日期2022.06.01)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店销售的商品包装属于过度包装。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3日从鹰潭市月湖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检验同批次“智仁”蛹虫草燕窝饮品2盒(70ml×8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该产品并退回供货商。

  下一步,该局将围绕保障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出发,持续深化在政策标准宣贯、责任传导、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多方面、多渠道有效治理天价商品、商品过度包装等“固症顽疾”,弘扬勤俭节俭美德,遏制不良风气,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某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市某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小葵花益生菌儿童健齿牙膏时,其页面标注有“可吞咽”字样,易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确定该公司在网店上销售小葵花益生菌儿童健齿牙膏时,其页面上使用了“可吞咽”宣传用语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儿童牙膏在2022年1月1日就纳入儿童化妆品管理,虽然儿童牙膏中大部分原料为食品级原料,但也不能改变牙膏中含有氟化钠的事实,儿童牙膏宣传“可吞咽”,无疑会给家长造成误导,认为能不用管孩子刷牙的时候有没有吞咽牙膏,从而致使家长忽视儿童牙膏长期摄入体内可能给孩子带来的健康风险。(来源: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